問題詳情

16.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以下列何者為主任委員?
(A)直轄市、縣(市)教育單位主管
(B)直轄市、縣(市)議會教育召集人
(C)直轄市、縣(市)議長
(D)直轄市、縣(市)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54386
統計:A(162),B(26),C(9),D(373),E(0)

用户評論

lupeiyi56】評論

強迫入學條例 第3條(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之設置)  直轄市、縣(市)為辦理強迫入學事宜,設直轄市、縣(市)強迫入學委員會,由直轄市、縣(市)長、教育、民政、財政、主計、警政、社政等單位主管及鄉(鎮、市、區)長組織之;以直轄市、縣(市)長為主任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