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羅生】評論
第16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服務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服務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體雀兒▅▃▁】評論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
【Tai Fong Lee】評論
已修改為六年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03 日)第 16 條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