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1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多少?
(A)三分之二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09524
統計:A(90),B(8),C(107),D(320),E(0)

用户評論

Shih-ping Tse】評論

教師評審委員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申評會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今年必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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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Chen】評論

教師法第11條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Yu-chiao Lee】評論

※未兼行政教師比例【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