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ih-ping Tse】評論
教師評審委員會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申評會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二
【今年必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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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y Chen】評論
教師法第11條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其設置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Yu-chiao Lee】評論
※未兼行政教師比例【教師評審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2【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1/3【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不得少於委員總額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