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大學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B)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教育部定之
(C)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D)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24462
統計:A(44),B(268),C(75),D(124),E(0)

用户評論

阿部6653】評論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 大學得設跨系、所、院之學分學程或學位學程。

今年必上】評論

第 4 條 大學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 (市) 立 (以下簡稱公立) 及私立。國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教育部依照教育政策,並審察各地實際情形核定或調整之;直轄市立、縣 (市) 立大學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各級政府依序報經教育部核定或調整之。私立大學並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部之縣 (市) ,核准大學附設專科部。大學得設立分校、分部。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Judy Chen】評論

大學法(A)第4條  大學及其分校、分部、附設專科部設立標準、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B)第5條  大學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大學定之。(C)第11條 大學下設學院或單獨設研究所,學院下得設學系或研究所。(D)第18條 大學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其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大學教師之初聘,並應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告徵聘資訊。教師之聘任資格及程序,依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