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綺羅生】評論
第9條(特教預算之編列)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4.5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5。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其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Judy Chen】評論
特殊教育法(A)第4條 本法所稱資賦優異,指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B)第5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C)第9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四.五;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D)第8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舉辦特殊教育學生狀況調查及教育安置需求人口通報,出版統計年報,依據實際現況及需求,妥善分配相關資源,並規劃各項特殊教育措施。
【Wick】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