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C)公務員對於復審決定不服者,得...
【popo】評論
(A)復審係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4 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B)申訴係向原處分機關為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78 條申訴之提起,應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C)公務員對於復審決定不服者,不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2 條保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