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2,B:9,C:117,D:35,E:0
難度:簡單
【Lillian】評論
第 4 條本法第二十七條所稱「專業團隊」,由普通教育教師、教保服務人員、特殊教育教師、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及護理人員、職業重建、視覺功能障礙生活技能訓練及輔具評估等人員組成,依學生或幼兒需求彈性調整,以合作提供統整性之服務。前項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