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cks.shih已考上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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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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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間接強制:代履行、怠金。直接強制: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看完整詳解
【用戶】Hi World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 三 章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第 27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AB)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第 28 條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一、代履行。二、怠金。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三、收繳、註銷證照。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第 29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