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下列何者非屬得准予繼續居留之情形?
(A)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C)因依親對象死亡
(D)因遭惡意遺棄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參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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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掌中置】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31Ⅳ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

qingying】評論

入出國移民法 第 31 條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C)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三、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