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lfie Wang】評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00年6月29日修正)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第21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育保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Jia Ying】評論
如果D是正確答案,是否應修改選項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因為感覺法條的名稱差一個字不就是差很多了!? 要錙銖必較啊~
【林淑燕】評論
101/12/19版本
【Gibbs Jethro】評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