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下列何種情形,胎兒無權利能力?
(A)胎兒之父親遭逢車禍而死亡,胎兒向加害人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B)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
(C)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
(D)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77778
統計:A(1),B(0),C(1),D(7),E(0)

用户評論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胎兒原本沒有權利能力,但如果是為了爭取胎兒的利益,可以當作他有權利能力。對胎兒不利的事情就不需要了。

【用戶】心如硝子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胎兒原本沒有權利能力,但如果是為了爭取胎兒的利益,可以當作他有權利能力。對胎兒不利的事情就不需要了。

【用戶】心如硝子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條:「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