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處行政罰之行為人,不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即時制止其行為
(B)製作書面紀錄
(C)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D)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0741
統計:A(0),B(2),C(5),D(20),E(0)

用户評論

曾靖儀】評論

行政罰法第34條(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小銀】評論

D是檢察官才能做的事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

k8750500】評論

行政罰沒有羈押這種處分

Lydia】評論

行政罰法§34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