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下列對於「相驗屍體證明書」效力的敘述,何者是錯誤?
(A) 遇有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儘速相驗
(B) 相驗屍體證明書屬公文書,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推定其為真正
(C) 相驗屍體證明書僅具形式上證據力,受益人並不因此而免除對意外傷害事故之舉證責任
(D) 若死亡事實非如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保險人可舉反證加以推翻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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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lice】評論
人身保險理賠理論與實務(二版) p.74-75(A)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儘速相驗 (或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vicky】評論
1.如果是自殺、他殺、意外等非自然死亡案件,由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到場相驗,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2自然死亡案件,則由檢察官與法醫到場相驗,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