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7 條下列人員...
【iamfine】評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7條(準用人員)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A)應改為「兼任」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B)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C)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D)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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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自己手打,較有印象】函釋:銓敘部109.8.19部法一字第10949640891號令要點:本令釋發布之日起,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24及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7➀規定。J308解釋意旨明定渠等系中立法準用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