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一項: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貼貼樂 ( ̄︶ ̄)↗】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 第5條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我要上榜】評論
101年 - 101年 - 101年 地方五等 人事行政大意#9260 #9260 --20題依據考試院組織法第四條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應為四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