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lin Lin】評論
法規名稱: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 第13條: 十三、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陳佳琪】評論
非常謝謝你
【貼貼樂 ( ̄︶ ̄)↗】評論
中央機關人事主管人員遴用及職期遷調作業規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事主管人員之職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因業務特殊需要或家庭因素,於連任期限屆滿後得延長一年。 前項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月起算,並以每年十二月底為屆滿日期。 職期屆滿之各級人事主管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本部核准者,得暫緩遷調: (一)未來二年內屆齡退休或已申請自願退休。 (二)重病住院。 (三)家庭遭遇重大變故。 (四)無適當職務可資遷調。 (五)因天災或其他事故,予以調任有影響機關運作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