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佳琪】評論
第 3 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第 17 條 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3條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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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7條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陞遷,得準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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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18條人事、主計及政風人員,得由各該人事專業法規主管機關依本法及施行細則規定,另訂陞遷規定實施。軍文併用機關人員之陞遷,準用前項規定。前二項訂定之陞遷規定,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陳佳琪】評論
第 3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
【添丁】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準用本法。
【添丁】評論
公務人員陞遷法,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教育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準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