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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85條 (臨時開庭)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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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組織法§85Ⅰ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可知(C)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