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104條 (發表意見之次序)評議時法官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birthday74073】評論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 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金榜題名】評論
審判法院之組織,分為獨任制與合議制二種。如為獨任制者,即由獨任審判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審判長之職權與法院之職權固難以區分。但在合議制之法院組織,法院之職權與審判長之職權則有所區別,……..(94台上1998號判例參照)可知(A)之論述「為獨任制審判時的法官」為本題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