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民法第277條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
【已上榜 大家加油】評論
因為民國初年,文言文還很普遍啊.....
【嗯】評論
原來A和B是債務名稱 以為是保證人= .=
【米花】評論
第 280 條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懵欣】評論
花了我大把功夫才搞懂~~~丙只須清償60万之原因為【套用民法277】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得主張抵銷!!!因此甲、乙、丙共欠丁90万,一人欠30万,但丙就主張【他債務人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因而只須償還60万元。
【唯有不斷超越自我,才能贏得】評論
甲+乙+丙=90對丁丁對甲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