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男、乙女為夫妻,但二人感情不睦。民國 90 年間某日甲、乙又發生爭執,二人盛怒之餘,當場完成協議離婚書面,並由好友丙、丁二人簽名為證,但未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試問甲、乙之離婚是否有效?若乙拒不辦理離婚登記,甲可否請求法院命乙協同辦理離婚登記?(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8462
統計:A(3),B(1),C(7),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ack K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賣權履約價<期貨市價,無履約價值,只有時間價值20元,賣權通常會貴一點,所以選最近的22

【用戶】Jack K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賣權履約價<期貨市價,無履約價值,只有時間價值20元,賣權通常會貴一點,所以選最近的22

【用戶】Jack K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賣權履約價<期貨市價,無履約價值,只有時間價值20元,賣權通常會貴一點,所以選最近的22

【用戶】Jack K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賣權履約價<期貨市價,無履約價值,只有時間價值20元,賣權通常會貴一點,所以選最近的22

【用戶】Jack Ko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賣權履約價<期貨市價,無履約價值,只有時間價值20元,賣權通常會貴一點,所以選最近的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