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下列何者完全不屬於立法院之議會自治或議會自律的範圍?
(A)立法院為行使調查權,委任不具立法委員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士,其所應具備之能力、資格審查及選任所 應遵循之程序
(B)立法院審議法律案之程序,不涉明顯牴觸憲法者
(C)對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之表決,是否採記名投票
(D)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屬於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之認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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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sia98741】評論

(A).釋字第585號所欲調查之事項具高度專業性質,由立法委員組成之調查委員會無法進行有效之調查時,始得經院會決議就一定事項之調查制定特別法,委任不具立法委員身分之相關專業人士,協助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上開委員所應具備之能力、資格審查及選任所應遵循之程序,雖屬立法院議會自治之事項,惟仍應以法律明定,其任命則應經院會決議後由立法院院長為之(.....看完整詳解

衝了】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3款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