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Boo】評論
請問(D)在說甚麼...可以在白話一點嗎?
【郵便局™の瑋】評論
繼承回復請求權第 1146 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ㄧ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而繼承權被侵害則是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防止,主要態樣有二,分別為「以真正繼承人自居繼承財產,但實際上並非繼承人者」及「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而基於這兩種態樣,在我國繼承法上有三種繼承權受侵害的實際情形,即繼承權侵害、胎兒繼承權侵害、特留份受侵害,將分述如下並說明如何...
【Onion Guo】評論
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即已有侵害繼承地位事實之存在,方得謂為繼承權被侵害態樣之一
【きんじょうすい】評論
(A)繼承回復請求權為請求權 有消滅時效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