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雲飄】評論
最高法院七四年臺上字第二 O 一四號判例 :「代表與代理固不相同,惟關於公司機關之代表行為,解釋上應類推適用關 於代理之規定,故無代表權人代表公司所為之法律行為,若經公司承認,即對於 公司發生效力。」民法第170條第一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故無代表權類推適用無權代理(民法第170條)
【106高考必上,別再不強迫】評論
這是考法條,翻一下民法170,就知道了!補充說明:B 無效行為,並無承認問題未經法人承認者,對法人「無效」---這用詞錯誤了。FROM:http://tw.myblog.yahoo.com/jw!HIDIfWWQFR8uFcB4AqGyjZxyHp0-/article?mid=-2&prev=276&l=a&fid=22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08286.htmlhttp://member.public.com.tw/member/debate/article.aspx?sID=583615
【Lina Rain L】評論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前項情形,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