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振全】評論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簡察官】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修正)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 (以下簡稱組織法規) 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三、附屬機關:指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之需要,劃出部分權限及職掌,另成立隸屬之專責機關。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現行條文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修正)第 3 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徐德霖】評論
參考5F,所以現在沒有附屬機關,現在叫做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