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Vic Lu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受理資訊提供之處理期限)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十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前項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所在不明者,政府機關應將通知內容公告之。 第二項所定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未於十日內表示意見者,政府機關得逕為准駁之決定。答案為15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