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憲法上有關人身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與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相符:
(A)限制人身自由之法律規定內容須實質正當
(B)現行犯之逮捕無須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C)人身自由保障僅及於刑事被告
(D)違警罰法未牴觸人身自由保障之意旨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43313
統計:A(1065),B(38),C(13),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令狐八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司法院釋字第384號解釋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其所稱「依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國家機關所依據之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其內容更須實質正當,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相關之條件。檢肅流氓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授權警察機關得逕行強制人民到案,無須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第十二條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見真實;第二十一條規定使受刑之宣告及執行者,無論有無特別預防之必要,有再受感訓處分而喪失身體自由之虞,均逾越必要程度,欠缺實質正當,與首開憲法意旨不符。又同條例第五條關於警察機關認定為流氓並予告誡之處分,人民除向內政部警政署聲明異議外,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意旨相違。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

【用戶】Kim Kuo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166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