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仔!!】評論
依小的對題目了解分析給各位了解一下警察使用槍械,造成無辜第三人身體之傷害,該被害人之請求補償((程序))為何? 題目問的是 當被害人要確保自身權益所做的程序為何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給付,後提課予義務訴願,之後提課予義務之訴訟 白話翻譯 先請原單位付清傷者的醫藥費,若機關無作為 可以對原單位提出課予義務之訴訟,確保自身訴訟之權利。我的理解是這樣 所以不是問警執法的法規而試問程序法的流程如果解釋的好,請給鼓勵哦!!^0^
【sky】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是單純行使警察職權,且人民須達到特別犧牲。但此題是使用槍械,應該先以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適用吧
【李尉行】評論
好像怪怪的,不是先由上級機關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