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警察使用槍械,造成無辜第三人身體之傷害,該被害人之請求補償程序為何?
(A)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撤銷原違法處分,之後提課予確認之訴訟
(B)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給付,後提課予義務訴願,之後提課予義務之訴訟
(C)應先請求上級機關給付,後提撤銷訴願,之後提撤銷之訴訟
(D)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和解,後提課予賠償訴願,之後提課予賠償之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08451
統計:A(22),B(648),C(69),D(12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遴選第三人、訴願先行程序、訴願前置主義、課予義務之訴、一般給付之訴

用户評論

【用戶】蔥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依小的對題目了解分析給各位了解一下警察使用槍械,造成無辜第三人身體之傷害,該被害人之請求補償((程序))為何? 題目問的是 當被害人要確保自身權益所做的程序為何應先請求原執行機關給付,後提課予義務訴願,之後提課予義務之訴訟 白話翻譯 先請原單位付清傷者的醫藥費,若機關無作為 可以對原單位提出課予義務之訴訟,確保自身訴訟之權利。我的理解是這樣 所以不是問警執法的法規而試問程序法的流程如果解釋的好,請給鼓勵哦!!^0^

【用戶】sk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1條是單純行使警察職權,且人民須達到特別犧牲。但此題是使用槍械,應該先以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適用吧

【用戶】李尉行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好像怪怪的,不是先由上級機關支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