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X(A)非法入境之大陸地區人民,X不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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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708解釋部分解釋文........此短暫期間內得處分暫時收容該外國人,以防範其脫逃,俾能迅速將該外國人遣送出國,當屬合理、必要,亦屬國家主權之行使,並不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是此暫時收容之處分部分,尚無須經由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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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行政執行法 第十七條 法院受理管收之聲請後,應即訊問義務人並為裁定->非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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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重點(A)#7101、強制出境未予申辯機會,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2、收容未明定要件以及顯難出境始能收容,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3、於因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內之暫時收容部分,未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於逾越前開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未由法院審查決定,均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4、又同條例關於暫予收容未設期間限制,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不符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自由之意旨。(B)#6901、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8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2、曾與傳染病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