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i】評論
選項(A) 無過失責任: 即使沒有過失,也要負責 例如空難 不問航空公司是否有過失導致空難發生.一律會賠償發生損害的旅客...自然不是加重"消費者"的責任~反而是加重"企業"的責任選項(C) 同上所述~在無過失責任的概念下自然沒有需要加害人舉證的問題補充"推定過失責任": 還沒有證據前先推定被告有過失 為舉證責任的倒置 例如吃了連鎖餐廳的餐點後拉肚子...消費者甚難提出證據證明拉肚子與該餐廳的餐點有關...於是被告(餐廳)一方有責任舉證自己的餐點沒問題(例如致電當天用餐的客人是否也有類似情形或是有衛生標章.食品安全標章之類的證據)選項(D) 都"誤"踩油門了~自然是有過失要負責囉~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消費者保護法中有「無過失責任」之規定 為什麼會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因為 廠商是事情的源頭,因此而獲利的來源,甚至出事了還可以因此獲利得到賠償如塑化劑的受害廠商統一…等大廠還可得到賠償金(雖然沒賠給消費者)。當然出事了要負責。雖然很不符合時事,例如 媽媽嘴 和 遊覽車 翻覆 的結果和沙石車撞人的結果。會較符合的應該是 飛機掉下來,保險要賠,航空公司也有無過失責任要賠。
【堅持的人 改變命運!】評論
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無過失責任的重要性,顯現在一般訴訟〈打官司〉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因為原告往往無法證明被告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致敗訴無法求償。然而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過失責任下,原告僅需證明產品有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故意或不小心而作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之舉證責任,使得損失能迅速填補。另一方面更能迫使製造廠商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之產品,以減少他人之損害。 最後一併說明的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採之無過失責任,乃屬一種特殊之無過失責任,將舉證責任倒置,對於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仍得減輕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