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法(公權力)行政:指行政主體,依據公法,以統治權主體地位所從事之行政活動,可區分為:高權行政:指行政主體為達公共目的,以行政權之主體地位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或課以人民新義務或負擔行政等。例:開罰單、指定古蹟、拆除違建、課稅、准予商標註冊、授與專利等。準高權行政:行政主體以非命令且不具法強制力之手段,以達成與高權行政相同之行政目的而著眼於公共利益之行為如提供氣象報告、就業訊息或辦理社會福利、保險等。
【用戶】tuohu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補助款發放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其約定內容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依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之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其後續之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之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之行為,故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之爭訟事件
【用戶】tuohu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補助款發放查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以「契約標的」判斷契約之公法或私法性質,而其約定內容即所謂契約標的有下列四者之一時,即認定其為行政契約一、作為實施公法法規之手段者,質言之,因執行公法法規,行政機關本應作成行政處分,而以契約代替二、約定之內容係行政機關負有作成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之義務者三、約定內容涉及人民公法上權益或義務者四、約定事項中列有顯然偏袒行政機關一方或使其取得較人民一方優勢之地位者若因給付內容屬於「中性」,無從據此判斷契約之屬性時,則應就契約整體目的及給付之目的為斷依現行司法實務判決見解,多基於補助款契約約定與行政機關相關補助作業要點所定內容相契合,補助款發放之條件亦皆由行政機關單方決定,由申請人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核准後,兩造始簽訂該契約,其後續之補助契約可視為該核准行政處分之執行行為,兩者應整體觀察而視為一個公法法律關係之行為,故個案上曾認為締約雙方如對契約內容發生爭議,應屬公法上之爭訟事件
【用戶】柔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公法(公權力)行政:指行政主體,依據公法,以統治權主體地位所從事之行政活動,可區分為:高權行政:指行政主體為達公共目的,以行政權之主體地位對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加以限制,或課以人民新義務或負擔行政等。例:開罰單、指定古蹟、拆除違建、課稅、准予商標註冊、授與專利等。準高權行政:行政主體以非命令且不具法強制力之手段,以達成與高權行政相同之行政目的而著眼於公共利益之行為如提供氣象報告、就業訊息或辦理社會福利、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