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D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C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B
A:不屬受理登記機關管轄者 →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