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承翰】評論
司法院組織法第3條:司法院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均以合議行之。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
【小銀】評論
2015/2/4司法院組織法修法,第三條已經改成大法官15人嘍。
【jjjjj19918010】評論
最年長是指年紀最大資深是指當最久
【Diu】評論
大法官會議,以司法院院長為主席。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資深大法官充審判長;資同者以年長者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