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因出國,將其愛狗 A 託給好友乙照顧,乙帶 A 狗散步時疏忽未將狗綁好,致 A 狗咬傷路人丙。關於丙所受損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為狗之所有權人,甲對丙自應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B)乙非狗之所有權人,而是出於友誼照顧狗,乙對丙則不須負賠償責任
(C)狗本身即具危險,丙應自行注意,甲、乙對丙均不須負賠償責任
(D)乙既占有 A 狗,又未盡保管義務,乙對丙應負動物占有人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0979
統計:A(179),B(34),C(20),D(1443),E(0)

用户評論

【用戶】阿阿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190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940條(占有人之意義)---甲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第941條(間接占有人)---乙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第528條(委任之定義)---甲乙之間之法律關係  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第190條(動物占有人之責任)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