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下列哪一些是教師應履行的義務?(1)擔任導師(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3)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4)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A)123
(B)124
(C)134
(D)234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5316
統計:A(38),B(4581),C(92),D(135),E(0)

用户評論

Brice Jiang】評論

3 參加教師組織 ,是 "權利" ,不是義務。這題已經非常老梗了 ...

想吃營養午餐】評論

政府不要再洗腦老師不必參加教師組織好嗎!!!!

G】評論

《教師法》第17條 (103.06.18)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 (2)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4)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 → (1)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