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依憲法訴訟法,下列有關大法官審理案件之組織與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憲法法庭由大法官組成,並得設數審查庭
(B)審查庭得對聲請憲法裁判的案件作成實體無理由的判決
(C)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司法院院長為審判長
(D)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由司法院定之,並由全體大法官議決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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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Oscar】評論

實體無理由的判決,是憲法法庭,而非審查庭做成 審查庭的任務,是評估聲請案件,是否有憲法上重要性 +.....看完整詳解

一定要考上】評論

憲法訴訟法第 61 條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第 3 條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各審查庭大法官之組成,每二年調整一次。(B)第 59 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第 61 條本節案件於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不能達成一致決之不受理者,由憲法法庭評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