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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1 條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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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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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紀錄定作人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之損害,得否於民法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一年期間經過後,另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承攬人賠償損害?甲說: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三條及第四百九十四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此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本於承攬瑕疵擔保責任所生之請求權,與因債務不完全給付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獨立併存之請求權,各有其時效之規定,互不影響。債權人得擇一行使,倘其中一請求權已達目的,另一請求權固隨之消滅;惟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