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甲與乙參加市政府舉辦之聯合婚禮,接受親友們的祝福;婚禮隔天乙開始陣痛,未及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直接到醫院生產,產下一子丙。後甲向公司申請陪產假,遭拒絕,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為同性婚姻,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陪產假之規定
(B)甲之公司僱用員工未達 30 人,雇主無給予陪產假之義務
(C)甲乙雖然有公開之結婚儀式,但仍未辦理結婚登記,無法申請陪產假
(D)乙並非於公立醫院生產,因此甲無權利請求陪產假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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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珍珠奶茶】評論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15條 受僱者陪伴其配★...

whappy501】評論

(C) 甲乙雖然有公開之結婚儀式,...

Tangerine Hsu】評論

(C)受雇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