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丙因承包乙之工程,向甲購買預拌混凝土,甲陸續交付總計貨款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預拌混凝土予丙。丙卻聲稱因受乙積欠工程款 1000 萬元,故無力清償積欠甲之貨款。甲乃自為原告代位丙訴請被告乙給付訴外人丙上述之工程款 1000 萬元,並主張由甲代為受領。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丙對乙之工程款債權並不存在,駁回甲之訴,判決確定。請問,丙可否再起訴尋求救濟?(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92404
統計:A(7),B(2613),C(9),D(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戶籍法規

用户評論

【用戶】Dong Wun Jyu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名  稱姓名條例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民之本名,以一個為限,並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臺灣原住民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以【一次】為限。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中文姓氏,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氏,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