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歆翎】評論
其中「教學不利或不能勝任工作」的樣態,係依據教育部民國 92 年 5 月 30 日函示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 項」,有以下幾種行為者屬之:1. 不遵守上下課時間,經常遲到或早退者。2. 有曠課、曠職紀錄且工作態度消極,經勸導仍無改善者。 3. 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4. 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5. 教學行為失當,明顯損害學生學習權益者。 6. 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7. 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8. 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致使 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者。9. 在外補習、不當兼職,或於上班時間從事私人商業行為者。10 推銷商品、升學用參考書、測驗卷,獲致利益者。 11. 重病或體力並不適宜教學工作,有具體事實者。12. 有其他不適任之具體事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