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訴願期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訴願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C)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訴願人誤向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40813
統計:A(694),B(118),C(89),D(7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限制出境要件、訴願決定種類、特別權力關係(公務人員之救濟探討)
用户評論
【用戶】Si-Y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