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下列何種行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必得輔助人之同意而能發生效力?
(A)出租房屋
(B)為保證行為
(C)拋棄繼承權
(D)購買自行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01875
統計:A(132),B(131),C(350),D(2481),E(0)

用户評論

【用戶】蔡明儒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幫補法條第 15-2 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三、為訴訟行為。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用戶】伯賢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純獲法律上利益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不在此限民法第15-2 題目出的真的不太好…哈哈

【用戶】警特已上綁。。。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只能說「傻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