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賴文菁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為民法第125條定有明文,是除「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外,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而所謂「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