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騎樓提供公眾通行使用是限制所有人何種基本權? 
(A)財產權      
(B)居住自由      
(C)人格權      
(D)生存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6635
統計:A(5471),B(739),C(28),D(7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立法院審議預算之限制

用户評論

【用戶】不是小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騎樓也是房屋的一部份,房屋屬財產權,將騎樓開放公眾使用,影響到財產權。

【用戶】怪怪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在買房子的時候, 他們也是會把那地方當作你的算進房屋費裡面 ,但是那地方就像是既成道路一樣,要供給其他經過之人使用

【用戶】y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10 房屋所有權人應提供私有土地供作法定空地,作為騎樓等供公眾通行,沒有補償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D (A)我國未有補償的相關規定,所以毋庸補償 (B)就供公眾通行之土地,仍為房屋所有人所有,並未喪失所有權,所以毋庸補償 (C)國家財政困難,無法補償 (D)對人民之限制尚屬輕微,未逾比例原則,所以毋庸補償 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 105 年 - 105年一般警察三等-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用戶】不是小孩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騎樓也是房屋的一部份,房屋屬財產權.....看完整詳解

【用戶】璿鈞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 564 號★★★★★★★★★★,...

【用戶】yl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10 房屋所有...

【用戶】小孩子才做選擇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564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