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俊】評論
開標公告,視為要約之引誘;但標賣之表示,如明示與出價最高之投標人訂約者,應視為要約
【104社工師105社行上榜】評論
要約具拘束力,要約之引誘則無
【我是小安】評論
小結 Ex.公開招標 - 要約引誘 (對不特定人說) Ex.標價高者得標 - 要約 (選一個標高價, 此時業者就是要約方)
【Wabing Wan】評論
應該是說公開招標,已(並以標價達公告底價(含平底價)之最高標價為得標)為基準有這句話的招標為邀約
【ʕ•ᴥ•ʔ】評論
4F的舉例怪怪的
【KMD】評論
民法154條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簡單來說就是要約:1.具體實物+2.價錢確定 EX:7-11賣的水(水:具體實物+水一瓶10元:價錢確定)要約引誘:1+2缺其中一個 EX:網路上買衣服(衣服:價錢雖然確定,但是沒有具體實物)
【丸子】評論
要約Antrag/Angebot申込み邀請對方締結契約,有法律上拘束力,提出後若對方承諾則必須依照要約提出的條件履行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