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某公務人員自願請辭時,適年滿35歲或年滿45歲者,
(A)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B)得申請發還其政府撥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C)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D)以上皆非。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3913
統計:A(93),B(10),C(248),D(37),E(1)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此條已經被修正囉!民84年修的那次,目前的規定是: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4條 (退撫基金之提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因機關改制或其他原因而另定實施日期者,依其實施日期認定 。退撫新制實施後之公務人員退休金,應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支給,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對前項退撫基金之財務,應實施定期精算。第二項共同撥繳費用,按公務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百分之十二至百分之十五之費率,政府撥繳百分之六十五,公務人員繳付百分之三十五。撥繳滿四十年後免再撥繳。公務人員辦理退休時,其繳納基金費用未予併計退休之年資,...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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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此條已經被修正囉!民84年修的那次,目前的規定是: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