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0條規定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次日起30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如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復審者,請問應以何標準視為提起復審之日?
(A)復審人寄出復審書之日
(B)復審人重新寄出復審書之日
(C)該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
(D)該機關退還復審書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54522
統計:A(32),B(20),C(292),D(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1、審理保障人員,需自行迴避者

用户評論

【用戶】Chris AG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0 條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處分機關收受復審書之日期為準。復審人誤向原處分機關以外機關提起復審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復審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