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掌中置】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1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
【gavin821230】評論
A. 得「不予許可」居留或定居,不予許可期間自出國翌日起算1-3年B. 無戶國停留期間「曾有刑」或「害安定」,得廢止停留許可C. 88-97無戶國與無國籍,自「泰」,「緬」回國受訓讀書D. 應扣除1年
【我要考上移民官!】評論
(A)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11 條 不予許可居留或定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三、未經許可而入國。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居住之事實。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成年,不在此限。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不予許可時間: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