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瑄瑄】評論
國防部核定甲因病死亡辦理撫卹,甲之父乙未於法定救濟期間內提起行政救濟。嗣甲之班長丙因凌虐甲,犯凌虐部屬致死罪,經法院判決確定。依據該確定判決,甲符合軍人撫卹條例因公死亡 之要件。關於乙之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A)確定判決係作成行政處分後之證據,乙不得申請另為核定處分->X,參行政訴訟法第6條(B)依行政程序法申請行政程序重開->O,參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C)提起訴願法上之再審->X,行政程序法/程序重開或第二次處分(D)提起行政訴訟法上之再審->X,行政程序法 /程序重開或第二次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看完整詳解
【琪112地特三等人事行政必】評論
*本案未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無法提出再審行政程序法(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第 128 條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前項申請,應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三個月內為之;其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發生或知悉時起算。但自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已...
【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評論
行政程序的重開:1、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