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 huang】評論
代理人(乙)為代理行為時,該法律行為係以本人(甲)名義為之,而非代理人(乙)自己,所以(A)買賣契約存在於甲、乙與丙之間 (B)如甲違約拒不交付買賣價金時,則乙應負連帶責任 (C)丙不得向乙請求交付買賣價金 (D)如甲違約拒不交付買賣價金時,則甲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oukumo199375】評論
代理人僅是享受代理的權利 並不會因此而對於本人負有任何義務
【張一中】評論
民法 第 103 條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前項規定,於應向本人為意思表示,而向其代理人為之者,準用之。